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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首次对个人垃圾焚烧开出罚单
发布日期: 2019-09-13 17: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东陈乡城南工业区二手交易市场周边巡查时发现,北侧道路附近有露天焚烧废塑料现象。经实地勘查核实后,执法人员对焚烧塑料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这也是我县今年开出的首张针对个人的垃圾焚烧罚单。

当时的废塑料焚烧地就在道路周边垃圾倾倒点,焚烧所产生的臭味异常刺鼻。现场,还发现了一辆装载着几袋铁屑与废塑料混杂的电动三轮车,合约5公斤重,其中两袋有焚烧过的痕迹。为减少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扑灭火源,对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焚烧废塑料当事人王某、林某进行了笔录和教育。

经调查判断,当事人王某、林某的露天焚烧废塑料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市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露天焚烧废塑料行为并处500元罚款。对此,王某、林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绝不再犯。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以此为例,提醒广大市民,露天焚烧塑料、皮革、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希望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树立环保意识,坚决杜绝焚烧废品垃圾、秸秆等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