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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9-75066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9-2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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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补偿的公平合理性,确保阳光拆迁,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

1、合法建筑评估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综合修正系数调整,综合修正系数原则上两年作一次调整。房屋成新率按每年2%进行折旧,以5年为封顶。

2、认定为不能确权登记的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助。

3、不可移动的花木,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助,或进行迁移费进行补助。

(二)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结合被拆迁房屋原用途,按评估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住宅用房为10% ;非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腾空时间内提前腾空的被拆迁人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中心城区象山港路以南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无迁建安置形式的项目,或整村拆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比例达100%的,每被拆迁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三)搬家费

1、住宅用房: 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高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补偿。

2、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包含临时过渡费)。

    3.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包含临时过渡费)。

(四)临时过渡费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象山河路以北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照1150元补偿。象山河路以南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980元的,按照980元补偿。

其它镇乡(街道)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各镇乡(街道)另行制定。

(五)拆迁补助

1、 选择迁建安置补助标准: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迁建安置用地,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被拆迁人选择在拆迁人提供的迁建安置区块内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丹东、丹西街道除外)

    2、选择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用房为15%;商业用房,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500万以下部分为20%,500万以上部分为10%;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

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原用途为住宅的补助标准:

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调产可安置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最低不低于1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进行结算 ,优惠价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上靠面积补助: 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在15平方米以内的,上靠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结算;上靠建筑面积部分超过15平方米,但未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70%进行结算;上靠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比准价的1.2倍结算。

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配置电梯的,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六)非住宅停产停业费

    1、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七)城中村改造

中心城区象山港路以南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无迁建安置方式的,可安置面积均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同时以可申请宅基地的户为单位再增加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简称再增加安置面积)。再增加安置面积以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50%结算。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比例达100%的,每被拆迁人再给予适当奖励。再适当奖励标准,在具体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其他

本细则发布后即实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