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2-2019-0004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小中大班统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基准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小中大班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120%收取。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四、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入学起开始执行。
六、其他问题按《象山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象价〔2013〕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