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规定和象山县财政局2020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安排,我局检查组于2020年8月4日至10月13日,对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其下属国有企业象山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公司)。在检查期间,县应急局向检查组提供了与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相关的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存在两次公务接待行为。2019年10月17日县应急局接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回头看”检查市局领导和专家一行,在小食堂安排中餐、晚餐,合计支出1181元; 2020年3月26日县应急局接待市局森林防火指导组一行,在小食堂安排中餐、晚餐,合计支出1072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委办〔2014〕83号)的有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县应急局2019年度预算安排3辆公用车辆经费,2020年度预算安排5辆公用车辆经费。2019、2020年该单位实际使用车辆7辆,有2辆车未实行“一车一账”和“一车一档”管理,其中1辆为森林消防车,目前正在办理特种车辆转户手续,另1辆为机关事务局调拨的重大突发事件储备用车。安全技术公司存在现金加油现象,未做到“一车一油卡”,2019年现金加油8笔,共计7770元;2020年1-6月现金加油5笔,共计2500元。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通知》(象车改〔2016〕1号)的有关规定。

(三)编外人员管理不规范,超标准发放工资。1、县应急局服务外包未经批准,外包人员工资未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县应急局于2019年3月与宁波久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招收食堂、保洁、门卫等服务外包人员共计5名,2019年6月增加至6人,该劳务派遣协议未经县人社局批准。后经县应急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因节假日加班较多,2020年1月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支出3名食堂劳务派遣人员2019年度补发工资1.08万元。从2020年1月起每人每月工资比原协议增加650元,并免去每月150元的食堂就餐费用;保洁、门卫、内勤3名劳务派遣人员从2020年1月起每人每月工资比原协议增加300元,2020年1-6月比原劳务派遣协议确定的工资总额多支出1.98万元。2、临聘人员薪酬超预算标准发放。县应急局临聘人员2019年度工资支出75.58万元,人均4.58万元,超出2019年度预算安排3.50万元每人的标准。3、安全技术公司编外用工、职工薪酬总额制度未按规定执行。该公司用工指标数未经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县委编办核定,未实行公开招聘,其中一名退休返聘人员未经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返聘期限长达3年以上。职工薪酬总额未经县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定,2019年1-7月午餐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支出,共计1.40万元,超出250元每月的标准。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象编办〔2014〕27号)和《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象国资发〔2017〕40号)的有关规定。

(四)小型工程项目未通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县应急局于2019年4月支出主楼维修费8.00万元,于2019年11月支出应急联勤中心值班室维修费5.25万元,上述小型工程项目均未通过招投标平台实施招标,由县应急局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且无预决算报告。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小型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象政办发〔2005〕15号)和《象山县小型工程承发包暂行办法》(象政办发〔2005〕16号)的有关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不符合规定。1、违反规定报销培训住宿费。2019年10月,市应急局在四川举办防震减灾业务培训,在通知明确住宿统一安排、食宿由市应急局承担的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支出1名干部三天培训住宿费480元;2019年10-11月,市应急局在青岛召开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在通知明确食宿由市局承担的情况下,县应急局支出10名干部四天培训住宿费4800元,人均每日120元;2、培训费支出超出综合定额标准。2019年5月安全技术公司3名临聘人员赴杭州参加安全培训师资换证培训班未经企业主管单位批准,支出住宿费加培训费合计5160元,人均573.33元每日,超出400元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象财综〔2019〕345号)和《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象国资发〔2016〕76号)的有关规定。

(六)专项资金支出未制订具体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县应急局于2019年在台风救灾补助资金中列支象山县蓝天救援队等9家民间救援队装备补充经费共计9.00万元,列支象山县雄鹰应急救援队等6家民间救援队救援出勤补助9.00万元;2020年在森林防火经费中列支象山县户外应急救援队救援补助0.50万元。安全技术公司于2020年支付象山县石浦海心应急救援队等9家民间救援队疫情捐赠9.00万元。上述支出未制订具体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安全技术公司捐赠支出未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象山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象国资发〔2017〕62号)的有关规定。

(七)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有待完善。1、现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额度。安全技术公司2019年现金支出36.42万元,2020年1-6月现金支出18.3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授课费、汽油费和发放各项补贴、福利等。上述事项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2、财务审核不严,重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县应急局于2019年4月、7月分别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宁波久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新增人员工会福利费0.75万元、0.11万元。2020年1月,重复支出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福利费0.90万元。3、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安全技术公司于2019年、2020年1-6月分别在管理费用中以工资单形式列支会计费2.16万元、1.08万元,原始凭证均无制表人,且领款人均未签字。安全技术公司于2019年7月支出宁波公交卡充值1200元,无具体报销人员。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对于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存在两次公务接待行为的问题。你单位应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执行我县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支出公务接待费用,做到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公务接待。

(二)对于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象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加强“一车一账”、“一车一档”、“一车一卡”管理。

(三)对于编外人员管理不规范,超标准发放工资的问题。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编外用工“凡进必批”原则,严格执行编外用工待遇。

(四)对于小型工程项目未通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问题。你单位应及时整改,严格按照小型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和小型工程承发包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小型工程招投标。

(五)对于培训费报销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你单位应及时整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规定,规范培训费支出。

(六)对于专项资金支出未制订具体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的问题。你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制度建设,制订具体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规范性。

(七)对于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有待完善的问题。你单位应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杜绝大额现金支付款项的现象的发生,对重复支出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福利费应予以收回。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财政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