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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大目湾城市综合广场工程2019年 7月至2020年6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公告(象审公告〔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11-16 15:59 浏览次数: 字号:[ ]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象山县审计局自2020年8月3日至9月30日,对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目湾开发公司”)负责建设的象山县大目湾城市综合广场工程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该工程根据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象山县大目湾城市综合广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象发改审批〔2018〕122号)组织实施,工程位于大目湾新城天安路与松兰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总用地面积369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05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77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829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广场、公交首末站、菜场、体育用房、商务楼、综合楼、超市及绿化景观等配套设施。工程总投资41231万元,其中建安投资30777万元、设备投资2497万元、其他待摊投资7957万元。资金自筹。

(二)工程实施情况。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全过程跟踪审计经公开招投标,分别由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天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合同价分别为476.80万元、23146.58万元、346.20万元、 48.68万元。

工程于2019年4月24日开工,合同工期730天,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施工433天,占合同工期的59.32%。工程合同价23146.58万元,已累计完成工程总产值14141.77万元,占合同价的61.10%。经公开采购,已完成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等10项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作,采购合同总价2690.98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账面反映,大目湾开发公司工程费用支出8322.4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款7873.47万元、设备投资45.39万元、其他建设管理费及利息403.59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大目湾开发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管理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整体建设情况,工程质量及进度款支付按合同要求履行,工程采购程序符合规定。但也存在主体工程未能按时验收等问题,应予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主体工程未能按时验收。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主体工程应于2020年7月19日完成主体中期验收,但截至2020年7月20日,两个单体未完工,其中商务楼二次结构工程完成40%、综合楼二次结构工程完成40%,导致主体工程未能按时完工并验收。截至2020年10月20日主体工程虽已通过验收,但未提供验收报告。应督促施工方加快后期施工进度,按时完工。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形象进度表显示,基础垫层及底板防水工程和地下室工程,已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和7月20日完成。但截至9月27日,工程联系单中有4份还未办理变更手续。这不符合《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象政发﹝2009﹞149号)第五条有关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经建设单位等审签,施工单位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的规定。应抓紧办理变更手续。

(三)未及时协商场地回填加固费用事项。根据2019年9月9日象发改纪要〔2019〕13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自行协商确定场地回填加固处理引起的额外租赁费用。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未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应尽快协商确定额外增加的费用。

(四)请假审批手续不到位。施工单位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章某,2020年1月20日后4次请假二天以上,虽经大目湾开发公司经办人同意, 但未经大目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这不符合《象山县大目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象大建管〔2020〕8号)第四条有关项目经理请假二天以上应向分管领导请假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

(五)对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三家单位监管不到位。

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人员1人。查阅施工单位考勤表发现,安全员由章某变更为张某再变更为郑某,未见变更手续。这不符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款有关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约定。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发时间不规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10#签发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而通知回复单签发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较通知单早5天。

3.跟踪审计单位履职不到位。一是跟踪审计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交造价分析报告。该工程于2019年4月24日开工,截至2020年6月30日,跟踪审计单位均未提交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的半年度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这不符合跟踪审计合同有关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需提交半年度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的约定。二是跟踪审计意见单未标注审计时间。由大目湾开发公司提供的16份工程联系单中,15份跟踪审计人员均未在跟踪审计意见单中标注审计时间。建设单位应督促跟踪审计单位提交半年度分析报告。

四、审计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象山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大目湾开发公司已办理了2份联系单变更手续及人员变更手续,其他问题也正在抓紧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