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14/2020-74635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件有效性 无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3-2020-0003
文件编号 象自然资规发〔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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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评价和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信用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对所辖范围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采集、记录、评价和运用等工作,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局“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实施具体行为过程中,反映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的情况。

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分为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和个人基本信用信息。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名称、等级、编号、业务范围、发布时间、有效期及合同履约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结果、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等内容。

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发布时间、有效期、地址、联系电话,有关从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编号、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八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严重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二)拒不履行司法判决、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实施过程中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供应履约监管、生态修复履约监管;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行政确权登记;

(五)信用主体违法事项被举报、投诉等,经调查属实的;

(六)有关部门公开、推送或共享的相关信用认定结果;

(七)其他经查证属实认定结果。

第十条  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入库:

(一)属于第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将抽查结果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

(二)属第九条第(一)项情形外的,发现不良信用行为线索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的,在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发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相关记录情况、认定原因,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信用主体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职能科室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相应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并把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若经核查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相应结果应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决定和理由。但信用主体仍不服的,可在收到核查决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同时记入其控股股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运用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施信用失信计分。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一个信用周期内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所列不良信用信息情形,且信用失信分达50分以上(含50分)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事前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原认定的职能科室应当从系统公开平台中及时删除该信息,转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再对外公示或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有不良信用信息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采取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被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修复期限已满一年。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

(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限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在信用周期内,信用主体有奖励修复分的,可以申请提出,经审核属实的,可以扣减信用失分。

依照本办法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的单项信用失信分不足50分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不适用前款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用主体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受理不良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用主体补全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局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用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分管领导签发,确认信用修复,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不良信用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报象山县改革和发展部门备案,分别报送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同时告知不良信用主体。

第二十六条  不良信用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申请。收到异议申请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保存企业信用信息的原始档案和数据,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违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不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

 


附件2

信用信息修复奖励的评价标准

序号

良好信用信息情形

计分标准

最高得分

1

获得自然资源部、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20 分/项

40

2

获得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宁波市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10 分/项

20

3

获得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表彰的

5 分/项

10

4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表彰的

5 分/项

10

5

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等方面取得成果创新,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5分/项

10

6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依法依规执行用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遵守承诺,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违约处罚,未被要求整改,按要求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

10 分/宗地

不限

7

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期间,积极响应本地党委、政府号召及时复工建设,或积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并及时开工建设的

10 分/宗地

不限

注:表中相关表彰是指因依法依规执行土地和规划相关规定、取得突出成绩而受到的表彰、通报表扬等。


附件3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行政处罚)

序号

不良信用行为

扣分标准

牵头科室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50

行政执法队

2

占用耕地10亩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

20

行政执法队

3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15

行政执法队

4

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10

行政执法队

5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涉及国家重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面积5亩以上的

50

行政执法队

6

涉及其他林地或者面积5亩以下的国家重点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

20

行政执法队

7

盗伐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

20

行政执法队

8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

10

行政执法队

9

滥伐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20

行政执法队

10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10

行政执法队

11

毁坏林木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0

行政执法队

12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20

行政执法队

13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

行政执法队

14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0

行政执法队

15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0

行政执法队

16

故意或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

20

行政执法队局

17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矿石、挖沙等活动

20

行政执法队

18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或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20

行政执法队

19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20

行政执法队

2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含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首次的

20

行政执法队

21

二次及二次以上的,每次扣分

50

行政执法队

22

未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含超边坡开采的)

10

行政执法队


附件4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规划测绘)

序号

不良信用行为

扣分标准

牵头科室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10

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科

2

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

10

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科

3

涉及停车配建、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竖向设计、交通组织、市政依托及公共配套设施等

10

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科

4

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10

行政执法队

5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0

行政执法队

6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

20

行政执法队

7

竣工验收时发现下列情形的

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20

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

8

项目用地超红线范围

20

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

9

中介服务机构将承包的联合测绘项目转包或分包,或安排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综合测绘项目作业的

20

测绘地理信息科

10

中介服务机构超过服务承诺时限被业主单位投诉属实的

20

测绘地理信息科

11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5

测绘地理信息科

12

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0

测绘地理信息科

13

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

20

测绘地理信息科

14

未按规定进行综合测绘项目报送的

5

测绘地理信息科

15

未按要求提交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10

测绘地理信息科


附件5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土地闲置生态修复)

序号

不良信用行为

扣分标准

牵头科室

1

经认定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

1年以上-2年以下的

20

所有者权益与

开发利用科

2

2年以上的

30

所有者权益与

开发利用科

3

临时用地、设施用地到到期未续批,也未恢复原状的

20

用途管制与

行政许可科

4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20

海域海岛管理科

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0

用途管制与

行政许可科

6

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采矿权出让金、或海域使用金、或违约金等的

20

有关业务科室

7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取矿山复绿基金存入银行专户的

10

矿管中心

8

基建期结束后1年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

20

矿管中心

9

提交虚假资料、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情况上报进行审批、许可、确认的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30

各有关业务科室

10

情节较轻,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20

11

发现核实后,当场予以整改,尚未造成后果影响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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