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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20-11-02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20]第66号

被处罚人: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25MA292LEKXQ

法定代表人:*善忠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

经查实,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02年8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老盛宁线南侧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作为原宁波赛德森减震系统有限公司生产厂房等,现已完工。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占用土地面积2197.2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53.44平方米。经与2005年茅洋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对,土地地类为耕地和园地,其中耕地1701.78平方米,园地495.47平方米。经与茅洋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核对,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197.25平方米面积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一份,茅洋乡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违法用地查处函一份,证实其案件来源。

证据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善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被委托人*善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善华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勘测报告一份、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认定表一份、茅洋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二张,证实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土地地类等事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66号),并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2197.2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38990元),其中耕地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34035.6元(1701.78*20元),园地每平方米10元计人民币4954.7元(495.47*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30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当(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市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