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0-7462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0-0002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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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指导、家庭为主、普惠优先、安全规范、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初步建立,政策联动机制不断健全。建成2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增托位50个以上;建成1所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培训县、乡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0名,培训村级健康指导员150名。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家庭指导。依法实施产假、哺乳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以社区为中心,建立由教育、卫生健康、妇联、总工会等多部门参与、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通过健康讲座、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庭医生签约、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全媒体宣传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与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水平。县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婴幼儿照护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生长发育、膳食营养、疾病防护、早期发展等卫生保健方面的监测与业务指导。

(二)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统筹托幼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通过改、扩建进一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各地要支持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三)拓展社区婴幼儿照护功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或服务点,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社区建设中,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 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镇乡(街道)实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城企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等,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做到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靠。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五)鼓励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按托大班每班20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混合班每班18人的设置标准,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监督管理

(一)规范登记备案。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县委编办或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与县卫生健康局交换共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加强卫生保健。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附件内容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各镇乡(街道)要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网络,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二)优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及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参照普惠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营利性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收费监管。加强用地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统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允许教育、医卫、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示范引领。在全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 强化队伍保障。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我县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我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对育婴师、保育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等制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象山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