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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缓缴城市基础配套费为企业减负
发布日期: 2020-12-24 16:4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企业前期资金压力,我局积极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交两大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县经济发展,营造政企合力破解攻坚的良好氛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根据 《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县住建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今年,我局计划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584万元,截至12月底,征收量2767.6万元,减负量1186.14万元,减负量完成进度203.11%。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了实体经济企业的综合成本。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缓交纳。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0〕31号)文件要求,疫情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企业申请可延期缴纳,延期期限至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于竣工验收前结清。截至12月底,有10家单位申请延缓缴纳,为企业减轻前期资金压力达224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