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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12-30 09:01 信息来源:象山县 浏览次数:

一、省指导目录确定的68项事项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

发展和   改革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1.牵头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管道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并督促管道企业建立健全与乡镇(街道)的信息沟通机制。   3.对乡镇(街道)巡查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督促管道企业设置沿线警示标志。   5.制订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7.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8.协同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1.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网格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   3.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5.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施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散装水泥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专用车辆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知识)和安全培训。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和建设项目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行为。   5.协同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装水泥监管执法工作。

1.宣传普及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相关知识。   2.网格员发现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墙材推广及淘汰落后产能管理

1.牵头开展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法规宣传。   2.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   3.落实政策措施,推广农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4.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落后工艺的砖瓦企业及其它列入淘汰类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提供技术支持。5.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法规宣传。   2.结合农房审批,推广农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协助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3.协助部门关停退出落后产能、落后工艺的砖瓦企业及其它列入淘汰类的企业。4.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3.《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4

经济和   信息化局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

1.牵头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政策宣传。2.指导乡镇(街道)推进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   3.组织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申报,审核技改项目产业导向,审核结果及时提供给部门和乡镇(街道)。

4.跟踪项目推进情况。   5.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工作。

1.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政策宣传。   2.对低效闲置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项目进行初审。   3.协助部门开展技改项目产业导向审核。   4.组织开展“二次开发”项目现状评估。   5.跟踪检查“二次开发”企业承诺事项,督促项目推进。   6.对“二次开发”投资项目组织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导向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部门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


5

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校外中小学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经营业主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部门开展“无证”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5.协助部门核查“无证”培训机构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8〕108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6

教育局

校园周边安全防控

1.牵头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   2.牵头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3.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安全防控工作机制,协同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控工作。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参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消防疏散演练。   3.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综合整治和山塘水库防溺水安全巡查。4.协助部门设置校车运行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学生接送站点路牌和护学岗。   5.发现校车运行线路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给部门。6.配合处理重大学生安全事故。

1.《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号)


7

教育局

幼儿园管理

1.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建立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并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牵头制定小规模幼儿园、教学点和无证幼儿园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4.牵头制定幼儿园分类整治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幼儿园管理的其他工作。

1.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对新设立民办幼儿园选址、办园条件等进行初审。   3.协助部门开展小规模幼儿园和教学点的提升工作。   4.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5.协助部门开展幼儿园检查,发现无证幼儿园立即劝导、制止。   6.配合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7.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8

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防控

1.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牵头开展“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失驾”、电动自行车违法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推进交通智能化建设,组织交通信号灯巡检。   6.协同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在主要路口做好交通劝导工作。   2.发现道路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开展道路开、闭口前期调查研判、群众沟通解释、后期施工验收等工作。   4.配合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9

公安局

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管理

1.牵头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外来人口专管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开展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管理档案,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7.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管理工作。

1.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日常排查,督促办理相关证件、手续,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0

民政局

殡葬管理

1.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1.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春节、清明节等重要节点,对重点区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   2.组织实施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   3.协助部门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   4.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三沿五区”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殡葬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处置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健全欠薪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欠薪处置工作计划,并告知乡镇(街道)。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六项制度”,对用人单位欠薪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渔业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欠薪处置工作。

1.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2.落实专门力量,协助部门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六项制度”落实及欠薪情况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欠薪行为。   3.加强对拖欠工资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4.配合部门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欠薪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六项制度:   1.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3.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4.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5.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   6.工资保证金制度。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非法采矿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采矿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5.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采矿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3.协助部门开展巡查,发现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   4.配合部门查处采矿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采矿违法行为的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时用地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将临时用地审批情况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开展复垦方案审查、审批和组织验收等工作。   7.协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临时用地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3.发现超面积占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临时用地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6.协助部门开展复垦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


14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违法用地建设查处

1.牵头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将案情、查处情况通报乡镇(街道)。   6.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违法用地建设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核实违法用地建设的投诉举报。   3.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开展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用地建设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3.《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   保护地   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自然保护地保护名录,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查处擅自开垦、烧荒、采石等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镇村两级资源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   3.发现擅自开垦、烧荒、采石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5.《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6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1.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编报。   2.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3.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价。   4.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质量等开展项目整体验收。   5.协同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和渔业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1.开展农村住房情况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后备资源调查工作。   2.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前期的政策处理及相关纠纷矛盾调解工作。   3.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核对、数据核查、实地踏勘等工作。   4.协助开展项目实施时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5.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配合做好县级验收、省市级复核验收工作。   6.协助部门开展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的后续管护。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7

住房和   城乡   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

1.牵头开展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瓶装燃气经营户信息档案,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巡查、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7.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8.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1.开展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维护进行宣传指导。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建立检查台账,对燃气经营户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燃气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燃气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7.协助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做好调查、应急处置等辅助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18

住房和   城乡   建设局

危旧房   安全管理

1.牵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危房及解危信息档案,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拟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5. 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日常巡查机制,受理危旧房安全管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房采取解危措施。   7.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8.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旧房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   3.组织实施房屋安全使用应急处置演练。   4.受理危旧房安全管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开展房屋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协助部门对危险房屋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   5.协助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7.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3.《象山县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象政发〔2015〕3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9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违建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公路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设置标桩、界桩。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在公路建控区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等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违建等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公路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3.发现在公路建控区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等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

交通   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运输   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危化品运输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信息档案,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应急演练,发生险情参与组织施救。   5.建立日常抽查机制,定期进行抽查,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查证。   6.开展网上动态监控,根据车辆、人员状态实时发出指令,消除安全隐患。   7.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8.协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1.宣传普及危化品运输监管等相关知识。   2.定期走访危化品运输企业,检查运输车辆、驾驶员管理台账。   3.发现未按规定停放危化品运输车辆,立即制止,并督促落实整改。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6.协助部门做好险情处置及施救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21

交通   运输局

公路两侧摆摊设点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开展在公路上摆摊设点的联合执法行动。   5.查处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在公路范围外,设置相应的经营或临时经营场所,规范经营行为。   3.发现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浙江省公路条例》


22

交通   运输局

公路设施保护监管

1.牵头开展公路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公路损毁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设施保护监管工作。

1.开展公路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沿线村(居)巡查责任,发现傍山公路、高边坡、高挡墙、公路隧道、大型公路桥梁出现破损、公路塌方、山体滑坡影响公路通行等情况,立即上报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现场维护、指示、提示标识等工作。   3.发现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秩序维护等工作。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23

水利和渔业局

山洪灾害防御

1.牵头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2.定期举办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培训。   3.划定山洪灾害风险区,及时通报给乡镇(街道)。   4.开展水、雨情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信息。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并处置涉及山洪灾害隐患投诉举报。   6.协同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1.宣传山洪灾害防御知识。   2.编制乡镇级、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开展山洪灾害风险区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给部门。   4.落实防汛物资和避灾安置场所,设立危险区标识标牌、转移路线等。   5.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施救,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指导基层做好山洪灾害防御、转移危险区域人员等工作。   7.巩固完善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包保”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4.《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防指办〔2020〕4号)


24

水利和渔业局

占用水域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乡镇(街道)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补办手续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5.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占用水域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及时劝导制止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以及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等违法行为,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5.协助部门核查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6.《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其中丹东街道、丹西街道范围内城区内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25

水利和渔业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以及对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验收、报备的核查,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   3.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督促整改修复和应急避险措施,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5.协助部门核查生产建设单位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4.《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6

水利和渔业局

取水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将取水许可审批情况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非法取水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取水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宣传。   2.建立取水许可证台账,并定期与部门信息共享。   3.协助部门对取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4.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4.《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27

水利和渔业局

采砂

管理

1.牵头开展河道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将采砂许可审批情况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督促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7.协同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砂管理工作。

1.开展河道保护法律知识宣传。   2.会同部门督促河道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3.发现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石)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非法采砂(石)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8

水利和渔业局

损坏河道堤防、海塘、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   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消除安全隐患并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存档备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损坏河道堤防、海塘、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5.协同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堤防、海塘等水利设施保护工作。

1.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损坏河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的行为,立即制止,落实整改修复和应急避险措施,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6.《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其中丹东街道、丹西街道范围内城区内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29

水利和渔业局

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

1.牵头开展小水电站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新建、改造小水电站的建设监管,定期对已经投运的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其整改。   3.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督促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   4.协同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水电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1.开展小水电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新建、改造小水电站的建设监管和已经投运的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   3.根据需求督促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不按要求泄放的上报部门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0

水利和渔业局

山塘水库运行管理

1.开展山塘水库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制作山塘、水库管理“三个责任人”公示牌。   3.对山塘、水库“三个责任人”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编制山塘、水库水位控制计划并抄告属地乡镇(街道)。   5.开展山塘水库安全运行执法检查。   6.协同应急管理局制定山塘、水库抢先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演练。

1.开展山塘水库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确定山塘、水库管理“三个责任人”并上报。   3.按照计划开展汛期山塘水库水位管控。   4.开展山塘水库安全运行巡查,遇险情立即处置或上报部门。   5.组织力量参加演练及抢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三个责任人”是指水库、山塘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

31

水利和渔业局

非法捕捞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开展护渔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乡镇(街道)。   5.协同公安局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立即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开展违法信息实地核查。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32

农业   农村局

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档案,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农产品快速检测技术,开发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业务知识培训。   4.开展农业主体种植养殖环节抽查、农产品安全监测。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并处置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6.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7.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工作人员。   3.开展生产主体调查、定期巡查和技术指导。   4.及时为生产主体提供快速检测服务。   5.监督、指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指导生产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发现伪造记录的及时上报。     6.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突发事件,做好现场处置,及时上报给部门。   7.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3

农业   农村局

畜禽私屠滥宰整治

1.牵头开展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畜禽私屠滥宰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5.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私屠滥宰整治工作。

1.开展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   2.协助部门及时核实畜禽私屠滥宰相关投诉举报。   3.发现畜禽私屠滥宰行为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浙江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4.《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34

农业   农村局

重大   动植物   疫病防控

1.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方案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开展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   3.对乡镇(街道)动物检疫协检员、防疫测报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开展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建立动物检疫档案,及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5.做好动植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并建立台账。   6.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7.查处动植物防疫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8.组织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9. 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调查和防控工作。

10.协同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开展动物防疫、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动植物疫情信息收集和测报等工作。   3.协助部门及时核实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发现动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7.配合部门实施突发动植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8.落实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统一灭鼠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4.《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

7.《关于印发象山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128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5

农业   农村局

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

1.牵头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牵头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完备暂存设施,配备运输工具,开展病死畜禽收集工作。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协同市场监管局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1.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设置病死畜禽收集网点。   3.收集城市公共场所以及村(居、社区)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时送至收集点或收集车。   4.协助部门及时核实病死动物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5.发现养殖动物异常死亡、养殖户未规范处置病死动物等情况,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7.协助部门核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36

农业   农村局

农药废弃包装、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回收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农药、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农药经营机构台账记录,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为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等方面的免费技术服务。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回收义务及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等违法行为。   7.协同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回收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农药、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会同部门合理设置农药、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暂存点、收集点和归集点。3.落实人员对暂存点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进行统一收集分类和保管,并建立台账。   4.发现散落在田间地头、池塘河道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要进行捡拾,对发现丢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的,及时清除并上报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农药管理条例》

3.《象山县农资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5〕184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7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非法采伐林木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林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林地保护管理档案,核发采伐许可证,及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人员确定护林员名单,成立护林队伍。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6.查处非法采伐林木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7.督促违法行为人对盗伐、滥伐林木地块采取补救措施。   8.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采伐林木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林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推荐护林员名单,建立乡村两级护林队伍。   3.发现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以及毁坏林木种子资源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执法后续跟踪监管,协助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落实补救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5.《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6.《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38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非法占用林地   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5.责令违法行为人对毁林地块进行植被修复。

1.宣传普及林地保护知识。   2.发现违法占用林地建房、建坟、修路、取石、取砂、取土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落实修复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9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陆生野生动植物   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5.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6.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监管执法工作。   7.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管。

1.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使用铁夹、电猫、地笼、捕鸟网等非法猎捕行为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   6.协助部门开展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7.协助部门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4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种苗(种子)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林木种苗(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制订林木种苗(种子)生产计划。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5.调解林木种苗(种子)质量问题纠纷。   6.协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做好林木种苗(种子)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林木种苗(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落实林木种苗(种子)生产计划任务,配合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3.督促育苗单位(个人)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指导育苗单位(个人)开展林木品种(良种)审定申报。   4.协同部门开展林木种苗(种子)检查。   5.发现林木种苗(种子)质量问题立即上报给部门,并协同部门开展质量检测。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3.《种子法实施细则》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41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物保护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信息库,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制定文物保护政策、专项规划和应急预案。   4.对执法、巡查、志愿者、文保协管员等相关人员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7.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8.协同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文物资源调查。   3.发现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督促落实整改和修复措施,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6.协助开展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7.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人员负责文物检查、信息上报等日常保护管理。

8.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文物修缮、抢险加固、保养维护和环境整治工作。

9.协助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5.《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4号)


42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娱乐场所、网吧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娱乐场所和网吧经营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牵头开展非法娱乐场所、“黑网吧”摸排和线索收集。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非法娱乐场所和“黑网吧”,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网吧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娱乐场所和网吧经营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非法娱乐场所和“黑网吧”立即制止,督促落实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非法娱乐场所和“黑网吧”整改动态。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43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安装、使用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监管

1.牵头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相关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违规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拆除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5.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作。

1.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相关法规宣传。   2.发现违规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规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规行为整改动态。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4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景区和民宿安全管理

1.开展景区和民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指导景区、民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开展旅游风险监测评估。   4.开展游客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5.协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景区、民宿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景区和民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维护节假日秩序,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的具体工作由县旅游发展中心承担

45

卫生   健康局

非法行医查处

1.牵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牵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6.协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行医查处工作。

1.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黑诊所”“药店坐堂行医”“假医游医”等非法行医行为排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非法行医行为整改动态。   5.协助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46

卫生   健康局

职业病   防治

1.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   3.牵头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摸排,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7.协同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4.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社会维稳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

卫生   健康局

病媒生物防制

1.牵头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宣传。   2.制定并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技术方案。   3.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4.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   5.指导人员聚集场所和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督促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6.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及时责令整改。

1.宣传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2.协助部门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技术方案。   3.协助部门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督促人员聚集场所和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4.协助部门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等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5.结合农村地区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6.协助部门核查病媒生物防制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48

卫生   健康局

传染病   防治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2.制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3.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   4.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   5.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6.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及时查处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   9.协同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1.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落实专门人员收集、汇总疫情信息并上报给部门。   3.协助部门及时采取救治、防控措施,并依法对外公布。   4.协助部门对疑似病人或重点疫区人员采取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并提供生活保障。   5.对被污染的场所,协助部门落实公共卫生处理等防控措施。   6.配合部门查处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7.协助部门核查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9

卫生   健康局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

1.牵头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评估危险性,并进行医疗处置。   3.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工作,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落实确诊患者管理治疗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措施。   5.协同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

1.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摸排评估精神行为异常人员,建议其进行诊断复核,并上报给部门。   3.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对确诊患者纳管、登记建档,并签订成立“六人关爱帮扶小组”。   4.开展患者居家康复管理,对患者进行分级随访、治疗跟踪,并定期复核诊断、开展危险性评估。   5.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和去向。   6.协助落实患者社保、残疾证和低保(符合条件)申报等救助保障。   7.特殊稳控时期采取就地管控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六人关爱帮扶小组”是指监护人、镇政府干部(驻村指导员)、村居干部、辖区民警、责任医生、网格长组成的关爱帮扶。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0

应急   管理局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1.牵头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调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   5.协同民政局、财政局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6.协同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落实自然灾害报灾人员,开展自然灾害信息统计上报。   4.协助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和管理。   5.转移自然灾害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保障基本生活。   6.审核灾后补助对象,分配、使用、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5.《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8号)


51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监管。   3.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以及“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7.牵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3.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4.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社会维稳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7.协助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2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危化品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监管。   3.对乡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专业培训、监管执法支持。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落实教育培训工作。   5.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6.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以及“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7.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8.协同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危化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   3.参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条件审查。   4.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社会维稳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7.协助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4.《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3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1.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核发工作,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以及“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6.协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初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3.发现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劝导制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6.《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小一摊”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三小一摊”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健全“三小一摊”信用管理制度,登记发证(卡),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对无照经营的“三小一摊”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三小一摊”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三小一摊”法律法规宣传。   2.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并对外公布。   3.协助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经营业主等开展培训。   4.发现问题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6.《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小一摊”指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55

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特种设备审批备案,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特种设备从业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牵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   6.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6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传销、非法直销   查处

1.牵头开展打击传销、非法直销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利用传销模式从事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取缔传销窝点及场所。   5.协同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传销、非法直销查处工作。

1.开展打击传销、非法直销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传销及非法直销立即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禁止传销条例》   2.《直销管理条例》


57

商务局

非法加油整治

1.牵头开展成品油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管和打击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   4.联合开展成品油购买、储存、加工、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检,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联合查处非法加油站(点),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加油整治工作。

1.宣传普及成品油市场管理知识。   2.发现非法加油站(点),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非法加油站(点)、加油机、贮油罐等,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5.《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58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贸市场监管

1.牵头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2.审核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市场内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   5.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2.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发现并上报农贸市场内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3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9

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行政执法

1.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2.对建筑工地施工前进行扬尘治理的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以及运输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进行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4.开展建筑工地日常巡查,对建筑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进行制止,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5.对建筑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对运输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以及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的其他工作。

1.开展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前进行扬尘治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控方案,建立工地档案。   3.协助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道路硬化、裸露砂土覆盖、运输车辆冲净和密闭等扬尘防护措施。   4.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6.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60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养犬

监管

1.牵头开展文明养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建立犬类信息管理档案,与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发现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不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粪便以及携带犬只(除军警犬、导盲犬)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6.查处建城区、镇建成区养犬违法行为。   7.开展流浪犬捕捉、收容、处置等工作。   8.协同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监管工作。

1.开展犬类规范管理宣传教育。   2.协助部门开展犬只免疫、登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做好台账记录,并上报给部门。   3.督促各村(居、社区)落实对犬只登记、免疫、挂牌等动态排查与管理。   4.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61

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查处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法行为。   4.开展对生活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定时投放的监督检查。   5.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宣传、培训。   2.合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并督促村(居、社区)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3.发现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执法秩序。   5.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1.《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2

综合行政执法局

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秸秆禁烧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等情形,迅速扑灭火情,并劝导制止,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6.协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露天秸秆禁烧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建立秸秆禁烧乡镇(街道)、村工作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3.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等情形,迅速扑灭火情,并落实整改措施。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整改动态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3

综合行政执法局

室外无照及占道经营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城市道路管理、亮照经营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室外无照经营及占道经营违法行为。   5.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室外无照及占道经营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涉及城市道路管理、亮照经营法律法规宣传。   2.合理规划设置室外经营区域,引导商铺、流动摊贩规范经营。   3.对室外无照及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维护秩序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64

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处

1.牵头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及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含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5.当事人逾期未拆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违法建筑拆除。

1.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开展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当事人逾期未拆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违法建筑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5

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垃圾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查处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4.引导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指定地点进行堆放。   5.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垃圾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同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督促村(居、社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3.对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6

生态环境分局

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人员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日常检查机制,通过“双随机”抽查、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查处,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5.协同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工作。

1.宣传普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知识。   2.会同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布点,规范畜禽养殖。   3.协助部门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4.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镇村工作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5.发现在禁止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或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7.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4.《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67

生态环境分局

工业废气、废水   排放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突发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建立重点废气、废水排放工业企业档案,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开展排污单位工业废气、废水监督性监测、“双随机”抽查监管。   7.查处废气、废水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8.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业废气、废水排放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环保设施停运、废水或废气不经规定排放口排放、废水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4.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8

生态环境分局

工业固体废物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固体废物排放工业企业档案,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责令违法行为人落实固体废物清理与环境修复工作。   7.协同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督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3.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处置(非法倾倒)过程中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5.协助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落实固体废物清理与环境修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市增加指导目录确定的11项事项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

公安局

犬类

管理

1.开展犬类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2.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一般管理区犬只出户规范等工作。   3.会同农业农村局确定大型犬的划分标准以及《禁养犬只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5.制定出台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制度,会同农业农村局建立统一的养犬登记管理服务场所,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   6.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1.开展犬类管理相关政策宣传。   2.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只的捕捉和移送。                 3.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烈性犬出户管理等工作。   4.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   5.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2

公安局

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戒毒措施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禁毒宣传和教育。   2.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及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   3.指导督促对吸毒人员、戒毒人员出所后的社会帮教工作。

1.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及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   3.做好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    3.《浙江省戒毒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

民政局

儿童福利管理

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孤儿和困境儿童政策,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                     2.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孤儿及困境儿童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                      3.加强对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负责孤儿、困境儿童的审批认定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各项社会福利政策,切实做好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申请受理、查验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走访、档案管理等。   3.负责做好在册孤儿和困境儿童人员的分类动态管理,同步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4.做好新申请孤儿、困境儿童人员档案材料的提交转报。   5.开展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5〕210号)


4

农业农村局

农村宅基地管理及执法

1.牵头开展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情况信息共享。   5.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依法查处违法宅基地建设行为,将案情、查处情况通报乡镇(街道)。   7.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的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试点、农房激活利用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   4.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开展相关违建的巡查、劝阻和上报工作。   5.配合部门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6.做好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情况信息共享。   7.协助部门核查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

农村宅基地管理及执法的实际工作按照我县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分别负责。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5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查处

1.牵头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2.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登记发照,并与乡镇(街道)信息共享。   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依职权对固定场所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   6.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照经营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问题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上报给部门。   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4.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6

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法

1.牵头开展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法规宣传。   2.查处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   3.会同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育机构执法工作。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职责,协助部门开展违规办学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甬政告﹝2020﹞1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4.查处破坏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5.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协助部门开展破坏城市绿化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3.《城市绿化条例》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甬政告﹝2020﹞1号)

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城市绿化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监管执法

1.牵头开展城镇排水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排水经营户信息档案,并与镇(街道)信息共享。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督促排水单位和个人对排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查处城镇排水违法行为。   6.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排水监管执法工作。

1.开展城镇排水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协助部门开展城镇排水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6.开展属地排水经营户排水行为监管工作。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甬政告﹝2020﹞1号)

5.《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排水许可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城镇排水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防工程执法

1.牵头开展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并及时查证。   3.查处人防工程违法行为。   4.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执法工作。

1.开展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协助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7.《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甬政告﹝2020﹞1号)

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人防工程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0

综合行政执法局

餐饮油烟污染执法

1.牵头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查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4.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执法工作。

1.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法律法规宣传。                                              2.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协助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3.协助部门核实投诉举报。   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执法沟通协调、现场确认处置、调查取证、社会维稳等工作。                                        5.协助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甬政告﹝2020﹞1号)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1

生态环境(分)局

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

1.牵头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牵头加强保护区基础工作。   3.牵头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分类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   4.牵头建立保护区长效机制。   5.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协助完成立标防护设置等工作。   3.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部门报告。   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5.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县级增加目录确定的5项事项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1

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制订县级“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3.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1.乡镇(街道)为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2.指导帮助各村合理利用资源、参与开展“三资”清查、重大“三资”事项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3.对各村原始凭证资料完整性和手续齐全性进行审核,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建立“三资”台账,做好编制凭证等记账工作。

4.在信息化平台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1〕119号)


2

农业农村局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工作。

1.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乡镇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发证、变更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

部门责任

乡镇(街道)责任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备注

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按照区域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1.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2.负责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4.对违规排水行为、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督促整改。

5.牵头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6.会同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

1.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

2.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协助部门做好违规排水行为、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调查处置工作。

1.《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2.《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6号)


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桩基(深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周边监管

1.做好工程项目影响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纠纷技术服务工作。

2.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对可能有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检查。

3.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影响鉴定。

4.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损害补偿的书面依据。

5.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涉及深基坑施工提供基坑监测方案。

1.受理工程项目影响周边房屋使用安全纠纷的日常投诉工作。

2.牵头处置桩基、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影响周边房屋质量纠纷处理。

3.拟定纠纷调解、经济理赔等初步方案。

4.街道调解机构召集纠纷双方,依法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文书。

1.《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象政办发〔2008〕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