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81/2020-13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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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复〔2020〕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更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无纸化办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行政复议局 2020年12月30日 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无纸化办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行政复议当事人,实现行政复议申请“最多跑一次”,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案件无纸化,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通过扫描等方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无需随案递交纸质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亦通过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各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构的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行政复议无纸化办案流程》办理无纸化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和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等数字化平台,全流程、全要素开展在线举证、电子送达和网络调解等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活动。 第六条 除申请人或第三人书面申请不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行政机关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应当载明指定受送达人和受送达方式,受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受送达人和受送达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前已完成的送达有效。 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释明后若选择电子送达的,同样应当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电子送达以文书材料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多种电子送达地址的,先到达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除情况特殊确有需要外,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不再送达纸质材料。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答复书、证据等材料,除需要对材料进行鉴定,以及原告坚持要求提供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条 提供的电子材料应系扫描原件形成,无修改、无变造,端正、清晰、完整且便于使用者阅读,不得出现方向旋转、明显偏移等现象,并根据内容标注文件名,按“答复书”“证据清单(目录)”和“证据材料”等归类合并后提交;对于证据材料,应当按照不同证据名称归类合并后提交。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电子卷宗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无纸化办案业务培训,并制作相关操作指引,确保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复议无纸化办案流程》 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无纸化办案流程 (试 行) 1.行政复议申请 1.1网上申请 当事人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等途径申请行政复议,需根据相应网上指引流程确认电子送达地址,上传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副本等材料。尚不具备线上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条件时,申请人应当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相应系统收案功能中,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据此决定予以立案或退回申请等。 1.2当面申请 当事人携带纸质材料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并将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扫描。 对于已经扫描完毕的纸质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备查。窗口配备签字板,申请人可通过签字板进行无纸化签字。 1.3邮寄申请 收到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扫描编目,由办案人员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保留原件备查。 申请人线下申请复议时,须确认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当事人的材料应当尽可能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2.行政复议受理 2.1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办案人员须将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申请人确认的方式完成送达。经申请人要求,也可以提供纸质文书。 2.2不符合受理条件: 2.2.1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先予登记; 2.2.2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办案人员须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等文书,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申请人确认的方式完成送达。经申请人要求,也可以提供纸质文书。 2.2.3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既有方式和流程移交电子卷宗。 2.2.4需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对于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容缺受理;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发补正通知书并进行电子送达。 3.行政复议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向被申请人发送答复通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无纸化办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电子版答复材料,并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上传。 4.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后需进行的无纸化流程,参照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5.阅卷 申请人、第三人应当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进行阅卷。确有必要的,经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查阅纸质材料。 6.审理 6.1确认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应在决定受理的同时根据《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办法》确认审理程序,经审批后入电子卷宗。 6.2调查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以及实地调查时应当通过拍照、录音或者录像等形式记录相关过程。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优先选择以电子文档或者拍照等形式获取。 6.3听证 完成案件排期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排期信息通知双方当事人。行政复议听证全程录音录像,由记录员进行记录,当事人通过签字板在电子笔录上签字。 如因疾病或路途遥远等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网上听证。网上听证通过相关视频APP、小程序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可以要求查看电子证据,也可以要求通过摄像头或高拍仪核对证据原件。听证结束后,同样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将核对情况进行记录。 6.4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如提交纸质撤回申请书的,应当在扫描后归入电子卷宗,并将原件存档。申请人如当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引导申请人提交电子文书,并进行电子签名。 6.5变更审限 行政复议中止、延长等需要变更审限时,应当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申请,自动生成审批表,流转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自动入卷。 6.6转送 如需将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完善电子卷宗并备案后分别将电子卷宗及纸质材料在线上和线下进行送达。 6.7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中作出,按平台流程审批后加盖电子印章。如系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将集体讨论笔录扫描后归入电子卷宗。 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纸质文书等申请人、第三人确认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则优先选择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进行送达。 7.结案 7.1填录信息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中录入结案信息,并操作案件报结。 7.2归档 通过浙江省行政复议数字化平台整理电子档案卷的顺序和类目,实现电子归档。对于纸质材料进行归档的相关规定参照《象山县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