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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收费标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12-31 1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象山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3】203号),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

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贤庠镇、东陈新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其他建制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临时建筑按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以“N”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N≤8层,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8<N≤16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16<N≤32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60%收取;N>32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包括个人自建住宅);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开放式公共使用架空层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五)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六)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七)各级财政安排的市级、县级中心粮库;

(八)象山县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市、县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补缴差额部分后,方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代收。丹东、丹西街道和大目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代收;爵溪街道和各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属地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代收;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大目湾新城由所在管委会代收。县级以上园区由所在管委会代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填列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核减面积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具体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