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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4 15:32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供水和排水企业、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发〔2020〕12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0〕59号)价格政策,切实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用气价格

小微企业和工业用气用户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

二、降低用水价格

企业到户价格下调10%。

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企业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 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延期缴纳期间不得收取滞纳金。

三、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工作要求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各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让企业都享受到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联系人:李光,联系电话:89387378。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