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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0-03-19 15: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春节(除夕至初七)、清明(3月10日至4月10日)、国庆(10月1日至10月7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七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进山狩猎、烧蜂窝;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象森防指〔201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   659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