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20-75128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0-03-26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2-2020-0002 |
文件编号 | 象发改〔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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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象山县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要求调整社会福利院老公寓楼和制定新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象价〔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和你院实际,核定新公寓楼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新公寓楼单人间和双人间床位费以及基本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殊床位和特需护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新公寓楼床位费基准价:单人间1150元/月·间,双人间750元/月·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三、新公寓楼护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象价〔2016〕4号),对应相应护理等级规定执行;新公寓楼的特需服务(含特殊床位和特需护理)的收费标准由县福利院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象价〔2016〕4号)执行。 本收费标准从2020年4月26日开始执行。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