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一批)

鉴于象山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加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县级机构设置情况和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亟需重新予以确认和公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要求,经县政府授权,现重新确认象山县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并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象山县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象山县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为“12345”。

  附件:象山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一批).pdf

象山县司法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