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象山县统计局 | 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6楼 | 89387905 |
授权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象山县社会经济调查队 | 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6楼 | 89387905 |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
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立案、调查、处理、结案一般程序:
1.拟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县统计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并成立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的办案组,负责调查。
2.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统计执法证》,并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搜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做好《调查笔录》。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3.查终结后,根据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调查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送县统计局局长批准。对有直接处罚权的,制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对没有直接处罚权的,制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适用法律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处理。
4.当处理结果执行以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立案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将材料整理归档。
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1.凡涉及县辖内的组织、单位及个人违反统计法,且应追究统计法律、法规责任的行为,均应受理。
2.举报受理的案件包括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3.有报必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依法办理,并且保护举报人权益,严禁向被检举人泄露举报人情况,有署名举报人的,还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受理科室: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电话:89387905,89387906。电子邮箱: tjj@xiangshan.gov.cn
统计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统计局颁证持证人员:
(管辖范围:象山县 管辖权限:统计监督检查。)
胡 萍NBS-3301-2017-0085 祝帮全NBS-3301-2017-0084
余咪娜NBS-3301-2017-0083 盛伟芳NBS-3301-2019-0036
姓名 | 部门 | 行政执法证号 | 权限 |
杨盛昂 | 局长 | 0210462017060127 | 统计监督管理 |
陈志文 | 副局长 | 0210462017060131 | 统计监督管理 |
张丽 | 总统计师 | 0210462018110187 | 统计监督管理 |
陈安国 | 社会经济调查队 | 0210462017060132 | 统计监督管理 |
余咪娜 | 执法监督科 | 0210462016070024 | 统计监督管理 |
祝帮全 | 社会经济调查队 | 0210462016070026 | 统计监督管理 |
周娴 | 办公室 | 0210462016050004 | 统计监督管理 |
胡萍 | 工业投资统计科 | 0210462016080056 | 统计监督管理 |
陈琼 | 社会经济调查队 | 0210462020030034 | 统计监督管理 |
倪笑鸣 | 工业投资统计科 | 0210462020030035 | 统计监督管理 |
赖文平 | 社会经济调查队 | 0210462016080054 | 统计监督管理 |
沈雪妃 | 工业投资统计科 | 0210462020030033 | 统计监督管理 |
盛伟芳 | 执法监督科 | 0210462020030038 | 统计监督管理 |
孙丹 | 工业投资统计科 | 0210462020030036 | 统计监督管理 |
吴根土 | 社会经济调查队 | 0210462020030037 | 统计监督管理 |
韩俊杰 | 工业投资统计科 | 0210462019100238 | 统计监督管理 |
象山统计局辅助执法人员:
姓名 | 部门 | 权限 | 管辖范围 |
陈秀秀 | 综合核算科 | 宣传教育,信息采集,参与调查,送达文书 | 象山县 |
叶波 | 服务业统计科 | 宣传教育,信息采集,参与调查,送达文书 | 象山县 |
叶宏亮 | 服务业统计科 | 宣传教育,信息采集,参与调查,送达文书 | 象山县 |
陈文莲 | 服务业统计科 | 宣传教育,信息采集,参与调查,送达文书 | 象山县 |
崔桂月 | 社会经济调查队调查一科 | 宣传教育,信息采集 | 象山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