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波: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王宏波涉嫌虚假宣传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称于2019年11月份从杭州余杭区步行街一摊位购进20袋骆驼乳粉(25kg/袋),进价为700元/袋,货款当场以现金形式结清,因你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者的联系方式,上述进货情况无法查证。2019年11月25日,你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象山县石浦镇东门码头停车场展销会81号展位对外销售散装骆驼乳粉,有两种销售形式:一是你预先按照3斤装和1斤装称量好用透明包装袋盛装(未封口);二是根据顾客需要的量现场称重,销售价格均为100元/6斤。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本局查获,因无销售记录,具体销售数量、金额无法计算。根据你提供的销售骆驼乳粉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有6960元和被本局扣押的227.5kg骆驼乳粉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4543.3元,违法所得1113.6元。
另,你在购进上述骆驼乳粉时未查验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也未查看供货者的许可证、骆驼乳粉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2020年1月9日,本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骆驼乳粉进行检验,2月28日,本局收到编号为36200000045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65/014-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驼乳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9日,本局通过短信向你的手机号发送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你复检权利,但你未回复短信也未接电话,遂本局于3月3日按《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你填写的地址向你邮寄,于3月20日邮寄送达。
另查明,你称在购进上述骆驼乳粉时,供货商制作了印有你手机号码的两张宣传海报和印有手机号、微信二维码的五百张名片,并免费赠送给你用于产品宣传。你自2019年11月25日起通过悬挂海报、发放名片、口头宣传等方式在展位宣传你经营的骆驼乳粉“纯骆驼乳粉是骆驼鲜奶经加工成奶粉后未添加任何其他营养物质的原骆驼奶粉…本产品采用新疆伊犁地区放养骆驼生鲜乳,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制作而成…不添加任何营养配方物质…对于高血压、高血脂、防治动脉硬化,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补充人体所需多种维生素、增强护肝、保肝的功效,促进新陈代谢,增进饮食,延缓衰老! 新疆伊犁骆驼养殖基地 咨询电话:13654910930”等,你现场会冲泡给顾客试喝,因口感有甜味,部分老人家会询问有糖尿病能不能喝,你就介绍你销售的骆驼乳粉是降血糖的,糖尿病也能喝。
本局认为:一、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领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散装骆驼乳粉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照、无登记证经营的行为。你销售未标注任何食品信息的散装骆驼乳粉,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散装食品的行为。你经营的骆驼乳粉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65/014-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驼乳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择重处罚原则,因此,对你无照无登记证经营食品、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散装食品的行为,拟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拟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27.5kg骆驼乳粉;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壹拾叁元陆角(1113.6元)
3.罚款叁仟元(3000元)。
二、你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骆驼乳粉的合格证明,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你销售的骆驼乳粉系普通食品,但你通过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海报、发放名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骆驼乳粉“防治动脉硬化,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补充人体所需多种维生素、增强护肝、保肝的功效,促进新陈代谢,增进饮食,延缓衰老”等,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你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拟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综上,罚没款总计贰拾万零肆仟壹佰壹拾叁元陆角(20411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琼、夏光程 联系电话:0574-65966156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