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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09 10:4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本县常住户籍,单身需年满30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3、申请家庭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宅基地、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我县住房困难标准;

4、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取得本县常住户籍;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已与注册在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5、申请家庭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宅基地、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我县住房困难标准;

6、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异地户籍自然人;

2、申请人已与注册在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县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3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4、申请家庭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宅基地、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我县住房困难标准;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其资格。

上述(一)至(三)类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其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申请家庭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下(含)、排量1.6(含)以下的车辆允许申报,并以车辆购置价格为依据。

二、认定标准

(一)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和孙(外孙)子女)为一户,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计入家庭人口数;

3、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也可以本人意愿申请;

4、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入家庭人口:

(1)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2)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人员。

5、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6、申请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中无符合条件的,撤销申请资格和配租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变更为申请人。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家庭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

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由县民政部门认定。

(三)住房认定:

1、申请家庭在本县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2、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载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

3、非住宅视同住宅计算建筑面积;

4、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因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让或征迁注销的,其住房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因大病、大灾等原因出售原住房的不在此列;

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以备案合同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入;

6、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

7、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计算:

离婚未满三年的单身者和单身家庭,原婚姻期间房产减半计入现家庭住房面积。

三、配租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房源推出前,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租金价格等信息在县住房保障官网或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家庭的配租房源,发放准租证。当房源不足时,以申请时间的先后确认轮候顺序,轮候期间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赁补贴。

(二)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准租证》等到指定地点签订《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并按照《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保障家庭应按月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租金的10%/月标准支付滞纳金。

(五)保障家庭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四、租赁补贴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1、租赁补贴额度

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乘以租赁补贴比例确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差额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应当扣减住房困难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2、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1)、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户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

(2)、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核定。

3、租赁补贴比例

(1)、取得本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3)、取得本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80%。

(4)、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60%。

(5)、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含)100%以下(不含)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40%。

(6)、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比例为40%。

4、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按照现有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租赁补贴合同签订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租赁补贴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在合同期满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需要继续租赁补贴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对保障家庭合同期内每年进行资格复核,保障家庭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对未配合年审的视作主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合同期内发现保障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对照申请条件要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

(三)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累计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实物配租退出规定

1、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房屋及设施设备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3、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租住,租住期不超过3年;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腾退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六、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申请家庭须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故意欺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本规定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