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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6 10:0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文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县房委会批准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降低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下调到40万元;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0万元下调到25万元。

家庭已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政策执行时间

8月17日(含)前已网签的贷款按照原贷款额度执行,要求在9月15日前完成贷款申请程序,8月17日后网签的按新贷款额度执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8月17日(含)前已受理的“商转公”等贷款执行原贷款额度,8月17日后受理的按新贷款额度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