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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7-17 10:49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 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1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33号),对失业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同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三)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待遇标准:1608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申领方式:

1、网上办理:

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http://si.12333.gov.cn

②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③浙里办APP

2、现场办理:申领人携带材料至户籍地(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一)发放对象:领金期满失业人员

(二)发放条件: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待遇标准:1608元/月,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发放方式:无需个人申领,对符合条件人员继续发放。

三、超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同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三)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待遇标准:1608元/月,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申领方式:

1、网上办理:

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http://si.12333.gov.cn

②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③浙里办APP

2、现场办理:申领人携带材料至户籍地(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失业补助金

(一)申领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三)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待遇标准: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每月失业补助金按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0%计发(四舍五入),即482元;累计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失业补助金按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四舍五入),即322元。

(五)申领方式:

1、网上办理: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i.12333.gov.cn/)。在“失业待遇申领”版块选择“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进行实名认证后,核对页面中的个人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请”。

2、现场办理:申领人携带材料至户籍地(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六)查询方式:线上查询(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审核结果查询”)或至经办机构查询。

经办机构: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经办地点:象山县天安路926号1-9号窗口

咨询电话:0574-6571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