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0-74627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0-000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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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和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县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4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来,我县以户为单位审查参保对象,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社会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初步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即征即保、人地对应”的政策制度,征谁保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具体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将预征土地、二轮承包前征收土地、政府实际使用但未按规定征收报批土地纳入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管理不严格,甚至有擅自调剂、转让名额指标等情况的发生,影响社会公平公正。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人地对应”参保工作,确保“人地对应”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走样,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保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象政发〔2015〕57号)规定的带征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参保对象:持有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传统口径农业人员、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优化参保程序促进“人地对应”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土地征收报批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政策处理时要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参保政策和“人地对应”要求,按规定确定参保指标和具体名单,并据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编制土地征收报批方案,土地征收批准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在指标有效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支付截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参保。

1.核定参保指标。征收耕地的,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被征地村(包括自然村,下同)提供的上年度末公安部门传统口径农业人口清单和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计算村人均耕地面积,再按批准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村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参保指标;征收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每3亩安排1人确定其参保指标。参保指标需报县联合审核机构核定。

2.核定参保人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被征地村按照“人地对应,征谁保谁”原则,将该村农户中符合条件的成员确定为参保对象,并按规定审查参保名单。

首先是明确征地分户情况。根据征地范围和公安部门确认的上年度末传统口径农业人口清单,被征地村确定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农民户数、各户农业人口数、各户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

其次是确定每户参保指标和名单。被征地村根据标准确定户参保指标,被征地农户按确定的户参保指标,在村规定期限内将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家庭成员名单提交到村集体组织。各户被征耕地未达到村人均耕地面积或被征其他农用地未达到3亩的不计算参保人数。农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户符合条件人员均可参保。

第三是确定调剂参保名单。属于村机动地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被征收、被征地村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各户不足1人参保面积汇总到村等产生的可调剂参保指标,由被征地村统一管理,优先在已征但未参保成员中调剂安排。无已征未参保成员或已征未参保人员放弃的,在已年满16周岁成员中调剂安排。

第四是确定核销节余指标。按以上确定参保人员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被征地村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节余指标核销表》,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联合审核机构统一核销。同一地块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节余指标核销工作同时办理,结余指标未核销的,同地块的参保手续不予办理。

第五是集体决议并公示。参保分户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参保名单、结余指标核销等方案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情况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公示七天。

第六是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参保分户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参保名单、结余指标核销等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在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报县联合审核小组核定。核定结果一式四份,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各执一份。

3.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即征即保”要求,在土地征收方案获批并完成土地补偿款发放等批后程序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应组织已确认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未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首先是申请参保。被征地村须在指标有效期内持以下资料统一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参保,逾期申请的指标无效,不得再办理参保手续。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表;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土地征收批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村征地补偿款领取凭证、征地补偿清册与补偿款发放银行明细;

(5)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次是审查资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三是完成参保。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持以下资料报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

(2)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妥善处理政策过渡期有关事宜

本通知实施后1年为政策过渡期。在2018年8月15日前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按《象山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象政发〔2007〕175号)文件执行并在过渡期内办理完成,在2018年8月16日之后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按本通知执行。

(四)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从2018年10月1日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调整为1档、2档、3档,缴费标准按各档年龄段确定。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在参保时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201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全面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问题,关系到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为把“人地对应”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为副组长,自然资源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负责核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节余指标核销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小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被征地村实施“人地对应”工作,提供征地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严肃执纪。一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性质转让、买卖和私下调剂。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二是被征地农民参保相关信息要主动在网上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一经核销或超过有效期的,一律不得再行使用。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和转让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30日起实施,《象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象政发〔2007〕175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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