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题专栏>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以案释法
赵某不服某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例评析
发布日期: 2020-07-29 15: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案涉房屋由人民法院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标的物介绍为:建筑总面积211.12平方米,房屋户型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带阁楼。同月,原告赵某竞得案涉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将案涉房屋同样记载为房屋建筑面积为211.12平方米。2018年8月8日,原告赵某至某局申请办理案涉不动产转移登记,8月29日,原告赵某领取案涉不动产权证,房屋面积记载为132.9平方米,其他状况一栏记载为阁楼78.22平方米。原告认为房屋面积记载与拍卖不符,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的面积是否登记有误?

【审理查明情况】

案涉房屋曾于2005年11月16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证号为300#####,房屋状况记载为幢号8、房号305、建筑面积132.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78.22平方米。2018年7月16日-17日案涉房屋由某市人民法院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标的物介绍为:建筑总面积211.12平方米,房屋户型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带阁楼。2018年7月24日,原告赵某作为买受人与拍卖人某市人民法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拍卖标的涉案房屋。2018年8月8日原告赵某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并于次日核定准予登记。2018年8月10日,某局作出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18年8月29日,原告赵某领取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该证面积一栏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32.9平方米;权利其他状况一栏记载:阁楼78.22平方米。

【司法机关意见】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房屋总面积为211.12平方米,分为上下两层,一层面积为132.9平方米、二层面积为78.22平方米,但房屋拍卖公告、价格评估结论书所记载的面积将两层进行了相加,没有区分室内建筑面积和阁楼,事实上,根据原登记档案和房屋现实状况来看,案涉房屋现实状况确与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事实一致。同时,在案涉房屋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中第一条明确载明,本次拍卖以现场实物为准,请竞买者充分行使看样权利。第五条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障,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法院认为,本案的纠纷事实上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被告作出的登记行为并未否认涉案房屋建筑总面积211.12平方米的事实,只是将总面积区分一层建筑面积与阁楼建筑面积分别进行记载,事实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所认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关于211.12平方米面积的记载导致其高价拍得涉案房屋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形,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维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遂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观点】

网上司法拍卖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拍卖方式,房产也已成为主要的网上司法拍卖标的之一。本案中,原告赵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和法院拍卖公告中均将案涉房屋面积记载为211.12平方米,而案涉房屋无论是原有登记发证记载,还是房屋的现实状况,都应将房屋面积记载为132.9平方米、阁楼78.22平方米。这就要求竞买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对标的实际看样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维权。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作用就是进行物权公示,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归属,这就对应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客观的记载,这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物权稳定的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