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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
发布日期: 2020-07-03 10:35 浏览次数: 字号:[ ]

宁波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司开发的巨和绿都国际(暂名)住宅小区项目,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2013年第112号,应缴金额为1480000元,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2010年4月9日、2013年1月18日合计缴纳148000元。现上级人防专项清查发现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2013年第112号不符合国家和省定政策,现经我办重新核算,应缴金额为2420100元,贵司需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玖拾肆万零壹佰元整(小写: 940100 元)。

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人防易地建设费打入我办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我办将依法启动行政征收程序。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书到本机关接受调查。

账户名称: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银    行:农行宁波象山县支行

账    号:39702001040003427

备    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联系人:李林杰    0574-89387532

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