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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市监处〔2020〕1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缴纳罚款伍仟元(5000元)及滞纳金伍仟元(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晶芝、张卫亮 联系电话: 65796306、65796302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