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30/2020-1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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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医药卫生管理
2020-08-12
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卫发〔2020〕58号
各医疗健康集团: 为提高医疗健康集团经济活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象山县医疗健康集团改革实际,我局制定了《象山县医疗健康集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5日 象山县医疗健康集团总会计师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健康集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资金安全和经济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67号)、《象山县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工作方案》(县委办〔2019〕5号)等医共体建设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的对象: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第三条 医疗健康集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在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总会计师为医疗健康集团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院长管理集团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集团和有关部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总会计师在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的同时对医疗健康集团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疗健康集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医疗健康集团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本医疗健康集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疗健康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的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本医疗健康集团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5.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本医疗健康集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6.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7.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二)对本医疗健康集团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的支撑作用。 1.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三)承办上级部门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会计师具有以下履行职责的工作权限: (一)组织本医疗健康集团财务、绩效、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本医疗健康集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三)本医疗健康集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支出,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本医疗健康集团院长联签制度。 (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对本医疗健康集团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对本医疗健康集团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提出方案,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免、考核提出意见。 (六)参与拟订本医疗健康集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七)对本医疗健康集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可向本医疗健康集团院长反映,并提请本医疗健康集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对经本医疗健康集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第三章 选拔任命 第八条 总会计师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 政治素质及思想道德要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2. 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 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4. 其他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必须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1.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3.对单位经济管理混乱或者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会计师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免。一般采用与其个人关系所在单位异地调派的方式。 第四章 任职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参加本医疗健康集团院长办公会议,并列席本集团党委会会议;享受本医疗健康集团副职待遇; 在其任职的医院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年休补贴、各类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原岗位标准(含正常晋升调整)发放和缴纳;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等奖金福利参照任职所在医疗健康集团副院长待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本医疗健康集团发放。若不再担任总会计师,则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一般为3年,在同一集团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2任。总会计师在同一医疗健康集团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调派其他医疗健康集团任职。任职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建立完善总会计师考评制度,对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参加本医疗健康集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会计师每年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述职报告,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就本医疗健康集团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