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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中心城区防洪排涝东大河(丹山路至横大河)改造工程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 (象审公告〔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8-13 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象山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5月20日至8月20日,对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建设的象山县中心城区防洪排涝东大河(丹山路至横大河)改造工程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工程根据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象山县中心城区防洪排涝东大河(丹山路至横大河)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象发改审批〔2016〕414号)组织实施。工程范围为北起丹山路,南至横大河,河道中心线全长约4.8km,总用地面积636亩,新征用地324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51840m³、新建和加固堤防9044m、新建改建桥梁5座、景观面积138126㎡、绿化面积108047㎡等。工程概算总投资26087.6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4735.41万元,征地补偿费7899.65万元、独立费和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等3452.59万元。资金自筹解决。

(二)工程实施情况。本工程实施主体原为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集团),并由其完成前期征地及项建、可研、初设批复等建设程序,后经《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象山县中心城区防洪排涝东大河(丹山路至横大河)改造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象政发〔2017〕102号)及象发改审批〔2017〕289号批复,工程以PPP模式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县住建局,并由县城投集团下属子公司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占项目公司2%股份)。

本工程由县住建局负责招标,经公开招标,由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中标,中标价30759.1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8616.28万元,工程其他费11352.24万元),投资收益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并由华锦公司(出资98%)与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组建象山华锦东大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河公司)负责建设及运营。

设计、监理经公开招标由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实施,合同价分别为435万元、151.17万元;全过程跟踪审计由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合同价27.61万元。

工程于2018年6月26日开工,合同工期24个月,计划于2020年6月完工。截至2019年5月底,已施工340天,占合同工期的47.22%,累计完成工程总产值约30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34.82%。

截至2019年5月底,工程支出12698.49万元,其中东大河公司预付工程款4570万元、征地拆迁费274.04万元、工程其他费用121.53万元;县城投集团垫付前期政策处理费7732.92万元(包括河西村留用土地回购款2309.50万元和土地评估费3.65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财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财务收支情况,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等前期审批资料齐全。但也存在工程进度滞后等问题,应予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和处理意见

(一)工程进度滞后。截至2019年5月底,工程形象进度为河道水利工程完成60%、市政桥梁工程完成20%、景观及绿化工程完成10%,累计完成工程总产值约30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34.82%,未达到计划进度45%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方重新调整施工计划,加快施工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二)未按合同约定收到前期政策处理费。按2018年6月1日签订的PPP合同约定,东大河公司应于合同签定6个月内,将工程其他费11352.24万元(由住建局在此额度内全额或部分使用,如批复调整,按调整后金额)分三期支付给县住建局。截至2019年5月底,县住建局仍未收到该款项。县住建局应督促东大河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

(三)工程款拨付不合理。根据东大河公司与施工方的合同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为20%,计1723万元。工程于2018年6月26日开工,截至2019年5月底,未见工程进度月报,但已拨付工程预付款4570万元(其中华锦公司将4400万元资本金以预付工程款名义返回),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265%。建议东大河公司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拨款。

四、审计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象山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县住建局已按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