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67724/2020-14396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 源

县发改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发改〔2020〕31号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及《关于对“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施分类别分阶段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7〕33号)等精神,结合教育成本监审情况、周边县市同行业水平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全县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普通学校(不包括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标准调整为小学和初中13500元/生·学期,高中1450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宁波滨海学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象山县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大目湾实验学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外来务工子女学校学费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变。

二、学校应按学期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按实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三、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

四、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学校应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其中小学1-3年级为一个阶段,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4年级以后为一个阶段,执行原收费标准。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教育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