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18 21:37 信息来源:县政府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安全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信息需经主管领导同意;重大信息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公布。严格执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和“涉密信息不准上互联网”的规定。

第二条  加强保密技术知识和保密技术法规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网络管理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第三条  接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是单机或进行物理隔离,以确保机密资料信息不泄露。

第四条  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认真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专用,严禁他人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