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陈素静等代表: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化粪池清理费纳入排污费统一征收的建议》已收悉,现综合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协办意见,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我县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化粪池清理费用不在此范围。

二、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认为《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定价项目中,化粪池清理费不是辖区内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处理的基本服务收费,化粪池清理费应作为个性化服务或特需服务项目单独核定其收费标准。我局环卫处也一直按照此标准对需要清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费。

三、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我局环卫处作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及住宅小区的吸粪单位之一,为有吸粪需求的市民及单位提供相关服务。除中心城区公厕以外,其他单位、住宅化粪池的管理维护均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单位或居民住户共同分摊费用,并对于部分确实无法承担清理费用的低保户或特困户,只要出具相关有效证明,酌情免去费用。对于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承担清理费用的住户,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将由执法部门对其行政处罚。若将住宅化粪池的维护保养纳入我局统一日常管理,形成稳定的清掏周期,势必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根据测算,中心城区多户住宅区现有化粪池2700个,若以3年为一个清掏周期,每次清掏费用约1800元,按照2700*1800/3的测算方法,一年清掏费用约162万。

五、若将化粪池清理费用纳入排污费统一征收,需明确每个楼群化粪池的用水量才能分摊到每户,因多户住宅用水量统计难度较大,耗时较长,我局也不具备相应的统计条件,故短时间内确实很难统计出每个楼群的用水量。若以中心城区所有住宅为统计对象,虽然可以知道总用水量,但是城区有35%左右的化粪池因道路限制无法满足吸粪条件,难以提供相关服务。我局建议对于化粪池定期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拨款,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或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相关服务基金。

以上是我们对你们所提第6号建议的回复,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也希望你们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柴文根,联系电话:1396839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