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月4日至1月12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4件,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意见主要内容 | 采纳 | 不采纳及理由 |
1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建议修改为“县产权交易中心。 | 采纳 | |
2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建议“《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采纳 | |
3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出租。”建议修改为“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出租。” | 不采纳 | 专项工作临时机构还包括国有企业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 |
4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出租,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市场 价格。”中“租赁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不好操作。 | 不采纳 | 应该以租赁市场价格出租 |
5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经批准原承租人第二次意愿续租的,可协议租赁,但年租金不得低于上一租赁期末年合同价格。”中“经批准”经谁批准不明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走怎样的程序批准不明确。续租的情况非常普遍,不进行公开招租应当是特殊情况,如果不明确具体的先决条件,不进行公开招租将会被滥用。 | 不采纳 | 该条款取消 |
6 | 县产权交易中心 | 第二十四条“可以由原承租人协议续租”,建议明确续租期的年限,续租期限视租赁市场情况而定,租赁市场价格上涨时,续租期不得超过一年,租赁市场价格下降或较稳定时,续租期不得超过三年。 | 不采纳 | 该条款取消 |
7 | 县机关事务局 |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无产权但拥有实际控制管理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 不采纳 |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加入党政机关容易产生概念误解,具体条款不加入该内容,在流程解释上给予说明。 |
8 | 县机关事务局 | (一)经县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同一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可以对外出租; | 不采纳 | 机关事务局审批办公用房 |
9 | 教育局 | (二)、(三)中的“经审核后”是否可明确为经×××审核后(明确部门) | 不采纳 | 根据各职能部门已明确相关审批权限 |
10 | 教育局 | 能否加一情形:年出租市场价格低于5万元的,是否可模仿县政府、县发改局审核工程项目那样简化操作流程,由单位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就可。 | 不采纳 |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口径统一,便于管理 |
11 | 教育局 | 能否在附件中加一操作流程图 | 采纳 | |
12 | 象山文峰学校 | 建议增加年租金在10万或8万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无须报财政局审批 | 不采纳 |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口径统一,便于管理 |
13 | 象山丹城三小 | 新租户租金受市场影响在上一轮租金上下波动10%内,原单位自行招租,报财政审批。 | 不采纳 |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口径统一,便于管理 |
14 | 象山丹城三小 | 6个月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出租,租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难以鉴定。 | 不采纳 | 参照周边市场价格 |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