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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象人社罚决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1-19 13:42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元贞元石料加工厂(经营者*敏龙):

你当事人未依法向劳动者*超和*瑞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当事人公告送达象人社罚决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罚款,限你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象工行,账号3901340009000039068,代码14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行政处罚单位(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