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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象人社理决字〔2020〕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1-19 13:45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元贞元石料加工厂(经营者*敏龙):

你当事人未依法向劳动者*超和*瑞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当事人公告送达象人社理决字〔2020〕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如下:支付*超劳动报酬13000元及加付赔偿金6500元,合计19500元;支付*瑞劳动报酬12600元及加付赔偿金6300元,合计189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款项,限你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支付;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行政处理单位(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