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指南所指不良信息指经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被记入市、省或国家公共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信用修复
【设定依据】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2.《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4.《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修复条件】
1、申请人不属于特定严重失信主体;
2、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不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4、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并得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
5、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信用约谈;
6、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上涉及的不良信息修复期限,按照《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宁波”及“信用象山”网站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修复。
7.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
注:涉及不予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1.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申请表》 | 3份 | 1.行政处罚修复要求提供线下书面材料,其他不良信息修复直接在系统上申请修复 2.非行政处罚修复不需要填报《宁波市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 |
2 | 《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承诺书》 | 3份 | |
3 | 《宁波市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 | 3份 | |
4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1份 | |
5 | 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完毕证明 | 1份 | |
6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机构】
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修复根据“谁产生、谁修复”原则分别由宁波市或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由法规处负责,联系电话:89183181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结果】
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结果
【办理时间】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网站查询下载。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
2 |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
3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
4 | 《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