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1-8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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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府办
公告
主动公开
象政发〔2021〕9号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象山石浦兴泰水产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21〕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象山县石浦镇延昌同兴巷31号,门牌号如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873.11平方米。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期限为7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象山石浦兴泰水产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象山石浦兴泰水产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象山石浦兴泰水产区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象山石浦兴泰水产区块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为象山县石浦镇延昌同兴巷31号,门牌号如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73.11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象政办发[2015]10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确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本项目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调产安置,但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结算差价。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2.货币补偿补助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七、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其他相关事项未经登记建筑参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 实施单位:石浦镇人民政府。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以及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