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渠道
详见省政府政务网
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3084&webId=1
二、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收到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