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2 15:44 信息来源:象市监综〔2020〕24号 浏览次数:

BXSD68-2020-000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商贸集团:

现将《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加快我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确保县财政专项资金用到实处,根据《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象政办发〔2019〕5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以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为限),专项用于支持引导全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及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巩固深化等的政策性补助奖励。

一、支持对象

1.支持农贸市场开展改造提升。对列入我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年度计划的产权属于镇乡、街道、村、企业所有的农贸市场(村级集贸点) 予以补助,列入美丽集镇样板镇建设的乡镇农贸市场优先支持。

2.支持“4个一批”、智慧市场、“五化”市场创建。被考评认定为宁波市精品示范市场、新型业态市场、绿色环保市场、党建引领市场和智慧市场的农贸市场,予以资金奖励。

3.支持实施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被认定为年度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予以奖励。对全县农贸市场监控联网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予以资金支持。

二、支持原则及标准

1.改造提升支持原则:农贸市场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市场举办者自筹为主,所在地镇(乡)、街道视情给予适当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2.改造提升补助标准: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以不高于60%的比例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集贸点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乡村农贸市场最高补助80万元,单个城区农贸市场最高补助150万元。市场所在乡镇列入美丽集镇样板镇建设的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按宁波市“4个一批”、智慧市场、“五化”市场创建标准,经申报考评被认定为宁波市精品示范市场、新型业态市场、绿色环保市场、党建引领市场的按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奖励,被考评认定为智慧市场的,按每家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奖励资金不累计计算,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

4.被认定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年度优秀单位的,根据考核等次和农贸市场等级给予0.5-5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

1.审核验收:列入年度补助对象的农贸市场,分别按《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592-2015)、《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考评标准》、《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标准(2013版)》、《象山县村级农产品集中交易点基本规范标准》要求改造完成后,由属地镇(乡)、街道向县农提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农提办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属地镇(乡)、街道对其进行实地审核验收。

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必须提交经属地镇(乡)、街道核实后的项目工程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由县农提办、县财政局进行汇总审核。

2.资金拨付:审核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已确定的补助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1.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县财政局、县农提办要强化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的考核。

2.县农提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县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3.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县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县农提办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4.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农贸市场举办单位收到款项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象山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