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7X/2021-1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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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县科技局
县科技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科笺〔2021〕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科创飞地”申报流程,服务企业做好申请认定工作,根据《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象科〔2021〕2号)相关要求,现将企业“科创飞地”(以下简称“飞地”)认定条件、认定资料以及认定期限等相关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飞地”的有关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飞地”的企业必须注册在象山县,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过认定的人才、科技类项目。 2.申请认定的“飞地”必须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国内科创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通过租赁场地的形式,开展的异地孵化或设立的异地研发中心。 3.申请认定“飞地”时,“飞地”应当已经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研发人员和相关的研发检测设备等建设条件,其中设立异地研发中心的企业上年度应该要有研发经费投入。 二、认定资料 符合“飞地”认定条件的依托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2.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3.“飞地”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包含办公大楼、门牌、研发场地、人员办公研发以及研发设备等); 4.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人才、科技类项目证书或认定文件; 5.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异地孵化企业无需提供); 6.“飞地”人员清单,需包含姓名、学历、岗位、合同期限等信息; 7.“飞地”人员清单对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认定受理期限及认定起始时间 1.申请“飞地”认定的企业应该在满足认定条件的当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未在当月提出申请的,以《认定申请表》上提交日期作为申请时间。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飞地”,认定起始时间自,《认定申请表》上的申请时间起算。 3.每年9月30日为“飞地”申请认定截止日期,超过截止日期的,相关认定归至下一年度。2021年度“飞地”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的,相关认定归至2022年度。 四、认定程序 1.符合“飞地”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并由县科技局进行资料初审; 2.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通过资料初审的“飞地”开展实地核查; 3.县科技局对通过实地核查的“飞地”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认定文件。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