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5 10:28 信息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笺〔2021〕117号)精神,现将政府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目的

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收缴方式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各单位对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三、收缴标准

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受理部门可以按 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 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 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 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 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例如,已经正式发布的文件、标准等),按照固定格式文本计算页数。尚未形成固定格式文本的,一般按照 A4幅面单面计算页数,文本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等)可参照公文办理格式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以信息系统生成的文本格式为准计算页数。

四、收缴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单位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详见附件2),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通过纸质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签收次日起计算时间;通过电子途径获取信息的,自《收费通知书》到达申请人特定系统次日起计算时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缴费成功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告知相关单位。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相关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各单位凭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到县级财政非税收入及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核定、财政票据领用和电子票据开通等业务。申请人缴款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执收单位、缴款项目和票据种类生成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渠道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六)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信息处理费收缴情况,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工作流程图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通知书(模板)

3.缴费操作指南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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