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切实促进我县外经贸企业渡难关、稳业务、稳发展,推动外贸外经工作回升向好,现就促进全县开放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进出口规模和质量
(一)鼓励企业优化外贸结构,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当年进出口比上年增加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分别达到6%、5%、4%及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最高奖励2万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对于首次进出口规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的企业分别再按不超过5万元、10万元、 20 万元、50万元给予奖励。两项合计奖励上限为150万元。对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最高再奖励1万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
(二)大力开展外贸企业引进培育工作。鼓励开展招商引贸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贸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政策。对象保区引进上规模外贸企业,给予首次年进出口规模达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优化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加大对中东欧国家的进出口力度,对当年中东欧国家的进出口额,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万美元最高奖励100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其中在当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期间确定中东欧产品进口采购意向,并在当年实现中东欧产品进口的,按其进口额每万美元最高再奖励200元,奖励上限为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品牌出口。对首次申报通过宁波市出口名牌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首次申报通过浙江省出口名牌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发展外经带动进出口和资源回运。境外企业带动本县产品出口和利用境外资源组织货物向本县进口的,每100万美元最高奖励1万元,奖励上限为10万元。外经企业开展远洋捕捞等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其所获权益内的产量,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输费,按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额最高给予10%的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多渠道开拓国际业务
(六)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和外贸线上展。对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县重点境内展会、外贸线上展会的,单家企业每次境内、境外展奖励展位一般不超过标准展位4个和2个,集团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计算一般不超过标准展位8个和4个,光地展位最高上限翻倍。鼓励企业与县外企业合作取得广交会展位,给予广交会一、二、三期每个展位3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多奖励4个展位。自动放弃宁波交易团分配展位的企业不予奖励。单家企业全年展会奖励上限40万元,集团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奖励上限6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企业申领展会补助累计达到3年次但仍无出口实绩的,将不在县展会补助范围内。
(七)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每核准并注册1家境外机构、贸易性公司、实业性投资企业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项目等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对外经企业当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每万美元最高奖励50元,奖励上限为30万元;对实现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的每万美元最高奖励50元,超基数部分每万美元最高奖励100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已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核准中方投资额每万美元最高奖励50元,根据实际中方投资额每万美元最高再奖励50元,奖励上限分别为30万元。对境外工程合同签订和境外投资项目注册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用于境外项目的贷款发生的利息(限一年),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分别为30万元。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对于三家及以上企业同时在国(境)外同一国家(地区)投资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地区开发建设。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东欧国家等“一带一路”地区外经贸促进活动的,对其发生的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2万元。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境外投资的,每核准一家企业再奖励1万元,每出现实际中方投资额一家企业再奖励1万元。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八)鼓励服务贸易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对于当年核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离岸外包执行额在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新评为或保持省级综合服务外贸企业的,奖励工作经费18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县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单证、报关、报检、货代等相关服务,当年服务企业在30家至50家的,奖励12万元;服务企业50家以上的,每增加一家企业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四、优化金融保险支持
(十)加大出口保险扶持力度。支持外经贸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境外投资或工程保险及境外人员保险,给予不超过参保企业保费30%的补助,奖励上限8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加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上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且参加由镇乡(街道)统一组织投保的企业,当年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来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对企业出运前保险保费给予最高30%的补助,奖励上限2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增加外币贷款。鼓励企业开展外贸订单外币贷款,对生产型企业通过保单质押获得的外币贷款,给予不超过其当年应付利息20%的补助,奖励上限30万元。
五、加强公共服务
(十二)加强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对建立境外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并履行外派劳务安全管理条例的外经企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发生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所有奖项。对经营情况良好,并通过年报绩效评价工作的外经企业,每家最高1万元奖励。
(十三)加强统计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落实浙江省“订单+清单”预警预判监测系统和运营“象山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点”,做好企业出口形势研判和服务贸易增量挖掘,完成任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十四)优化外经贸考核激励机制。继续评选外贸外经工作各类先进,具体办法参见《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县外经贸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六、附则
(十五)境外工程合同签订和境外投资项目注册之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项目勘察、论证和规划等调查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购买项目或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项目相关资料翻译费。
(十六)本意见中货币单位除注明是美元单位以外,均为人民币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里涉及的汇率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年度年末汇率中间价。
(十七)企业如涉及重复奖励事项,按从高的原则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外经外贸有关扶持政策,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