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业企业接管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01 10:25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21〕44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促进物业企业接管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关于促进物业企业接管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迎接亚运”城市治理“一整治两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部署要求,为加快提升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 通过公共财政支持、物业企业服务、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费,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紧密结合,扎实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档升级,有序扩大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实现“百姓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的目标。到2022年底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有效提升,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二、工作要求

县住建局做好引导、宣传及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做好逐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散居楼群封闭管理工作,为引进物业管理打好基础;社区做好业委会组建、改选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居民提高对引入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知度,提升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激励措施

(一)财政补助激励

从2022年起,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管理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资金补助:

1.补助时间:暂定为3年,补助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发放1次。各年度具体补贴额按照物业企业实际提供物业服务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2.补助范围:300户(含)以下的微住宅小区和2003年前建成交付的300户(不含)以上的老旧住宅小区。

3.补助对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据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经镇乡(街道)、社区确认服务质量合格,且在宁波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

4.补助标准:300户(含)以下的微住宅小区每个小区每年补助3万元;300户(不含)以上的老旧住宅小区每个小区每年补助120元/户。

其中,在发文之日前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新引入物业企业管理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在发文之日前已有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按照标准的50%补助,此部分小区在发文之日后如出现原物业企业退管再接管或另聘物业企业仍按标准的50%补助。

5.补助流程:县住建局通过“甬易办”将奖补资金直接支付给各企业。

(二)规模经营激励。以镇乡(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可将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打包,确定物业企业接管,使其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

(三)微住宅小区合并管理激励。镇乡(街道)、社区积极推进有条件的相邻小区采取合理方式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每合并一个小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合并的小区按原小区规模分别予以补助。

(四)公共收益激励。鼓励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告发布、停车收费、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快件智能存储柜(物流自提设施)场地租赁等公共收益费用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贴物业收费不足,具体比例由镇乡(街道)、社区进行指导,经业主大会通过确定后写入物业服务合同。

(五)信用评价激励。对接管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按照在管面积进行基础信用加分。具体办法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后续经营激励。对于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企业,在其他项目物业服务招标中予以适当加分激励。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象山县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象建物〔2021〕7号)文件执行。

(七)法规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物业费同,共同做好物业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