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21-145312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1-12-10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改局
函
主动公开
便函〔2021〕298号
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改革精神和工作任务,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浙江省价格条例》《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供暖季非居民天然气省门站价格的通知》(〔2021〕40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LNG)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LNG)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5.95元/立方米,其中配气价格为0.85元/立方米。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 三、执行范围 象山县行政辖区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供气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气。 四、实行差别化政策 对“亩产论英雄”被评价为A类企业的工业用气用户实行气价优惠政策,配气价格在原有合同约定的配气价格基础上优惠10%;对“亩产论英雄”被评价为D类企业的工业用气用户实行气价加价惩罚,配气价格在0.85元/立方米基础上加价0.10元/立方米。 五、其他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对于此次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因购气价格倒挂金额,由财政酌情补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管道天然气(LNG)销售价格政策,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就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等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