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76068/2021-1107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 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综执〔2021〕19号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行动计划》(浙分类办〔2021〕8号)、宁波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宁波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举一反三”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及运行管理规范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转运站作业区域实行全密闭作业,开放式作业的转运站应通过墙体或密闭自动门等进行改造达到密闭效果。车辆进出作业平台出入口安装风幕机,防止臭气外溢,垃圾卸料、分选、压装、渗滤液处理区等作业空间应全密闭且负压运行,配置臭气处理设备,采用负压抽吸、综合洗涤、生物除臭等工艺进行除臭。非密闭区域(如引桥、车辆等候区等),可采取辅助除臭措施。臭气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达标排放。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设置危险气体(甲烷、硫化氢)浓度预警系统并定期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地点进行监测。

二、转运站配套建设污水就地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转运站垃圾压缩渗滤液、卸料区地面冲洗水、垃圾桶清洗污水、垃圾压缩车水箱渗滤液、垃圾压缩车箱体内部清洗污水等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关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并领取排水许可证。不满足渗滤液就地处置条件的小型转运站,要采用全密闭罐体车辆进行外运并做好台账登记,同时与污水处理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

三、各转运站实施雨污分离,禁止污水混入雨水管网,雨水导排沟内应无垃圾、污泥。污水处理设施应确保正常开启和运行,不得直排市政污水管网。各转运站应配备专业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对渗滤液处理站进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确保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记录,在进水口和各出水口设置有效计量设备,对出水进行监测并记录。

三、各转运站全景(球形)、进出站口、卸料大厅、转运大厅、地磅、每个卸料口、渗滤液处理设施及其他重要位置等安装高清视频摄像头,能全天候清晰观察倾倒垃圾情况和车牌号码,视频监控需具有红外夜视功能,数据存储本地且容量在3T及以上,视频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天,视频监控与市县管理平台联网且可回放。

四、各转运站应设置双向收集车称重计量系统、 安装计量设备(地磅),操作人员应经过设备供货商的专业操作培训,并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计量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计量设备应设有车辆识别系统,能自动记录车辆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车型号、规格、车牌号、垃圾种类、垃圾来源和运输单位。无车辆识别系统的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刷卡等方式自动记录车辆信息。计量地磅经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每半年对计量地磅和显示仪表进行一次检验和标定,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设计要求。称重计量系统与市县管理平台联网。

五、转运站运行期间应委托专业环境监测机构每月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附近地表水(如有)、排放污水、集中排放气体、大气、噪声等。转运站环境监测内容和频次应符合CJJ 109-2006中5.0.9、5.0.10、5.0.11、5.0.12款要求。环境监测资料应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各镇乡、街道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排出每座转运站改造提升项目进度表(包含招标、开标、开工、竣工、验收等节点)并抓紧实施,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同时,做到完成一座,验收一座,并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实施源头追溯、动态监管和定期考核,科学构建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长效运行管理体系。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