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1年1月15日,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举报投诉,反映某建筑公司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80850元。时值春节前夕,象山大队高度重视,当天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接受询问,同时向大队提供营业执照、所涉项目2020年11月职工名册、2020年8月至11月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及支付凭证,职工劳动合同及项目承包合同。经调查核实,该用人单位承建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并拖欠违法分包人下属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多个班组共计65名农民工1245825元工资。
二、调查处理
自2021年1月15日接到农民工举报投诉起,象山县人社局调查与调解同步进行,立案当天对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法定代表人林某承认项目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并拖欠违法分包人下属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多个班组共计65名农民工1245825元工资。县人社局多次召集班组长、用人单位对民工工资进行核对结算,农民工制作工资发放表并由林某签字确认。经多次协调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大部分职工工资,但仍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58000元。县人社局继续对剩余农民工制作调查笔录,并对用人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法定代表人林某逃匿,故象山县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将该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由县人社局联合发改、经信、住建、人行、税务等多个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三、法律分析
一方面,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的现象,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秩序混乱,利益链条长,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最终蒙受损失的往往是广大农民工。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长期形成的所谓“行规”——用工往往每个月发点生活费,剩余部分累计到年底或工程、工序结束才能结算,容易导致岁末年初成欠薪问题高发期。该案的建筑公司的行为既存在违法分包,又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案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认未发放多个班组民工工资,表示平时支付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最后一次性在结清的支付形式,此种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严重损害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已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因此该单位对于所招用的农民工负有不可推却的支付责任,不能因资金紧缺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提高办案效率。本案中,象山县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用人单位拖欠65名农民工工资1245825元事实清楚。为保证农民工尽快拿回工资,象山人社局联合住建积极协调,法理并行对用人单位公司负责人进行规劝,经过多次调解后,用人单位终于支付了大部分农民工工资。
调解无法成功,及时依法惩处。在多次调解后,用人单位仍拖欠5名农民工58000元工资不予支付,故象山县人社局向该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初次违法被立案查处,但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较轻处罚情形的;(二)违法行为人两次实施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移送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本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林某未履行县人社局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行为,经调查欠薪情况属实并存在逃匿行为,故县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县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约束,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同时,象山县人社局依据《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交公安部门侦办。该当事人拖欠工资的行为已触犯了该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依法作出将该当事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即规定了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内容。建筑领域作为根治欠薪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我县欠薪治理的重点区域,人社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多次对全县在建项目进行六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筑领域欠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保证农民工能尽快拿回被拖欠的工资,象山县人社局始终将调解措施贯穿于欠薪案件办理全过程,提升案件办理效率,竭力帮助双方理清工资,同时法理结合规劝用人单位,告知欠薪后果严重性。对存在逃匿、拒不支付工资情形的,绝不姑息,及时依法移送公安进行刑事追责。符合条件的,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县人社局等15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相关内容,将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列入“黑名单”,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同时各相关部门能够自行看到单位存在的不良行为,那么企业想要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将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若在移除黑名单后重犯的,期限将变更为2年。通过“黑名单”手段进行联合惩戒,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