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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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一线环卫工人住房困难的通知》和《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象住保〔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变动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1元,各类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保障面积标准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