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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二批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5 14:16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各相关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二批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1391号),经研究,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第二批补助结算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分配见附件)。

各单位收到上述款项后,作“财政补助收入”,列支“2100409重大公共卫生”功能科目和“50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政府经济科目。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确保落实相关中央防控补助政策,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附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汇总表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汇总表




单位:元

发放单位

合计

临时性工作补助

患者医疗费用(中央补助部分)

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323093

322993

100

县红十字台胞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83680

83680


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

115747

115747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5890

65890


县急救站

490

490


合计

588900

5888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