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4303084X/2021-11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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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交通运输
2021-03-17
县港航管理中心
县港航管理中心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港航〔2021〕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运输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港航管理中心、县财政局联合制定《象山县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象山县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运输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率,促进我县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海洋运输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由县港航管理中心、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在我县注册、纳税,承诺经营6年以上且企业所得税缴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符合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有关规定的海洋运输企业。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优化运力结构。凡列入扶持范围的海洋运输企业新建和县外购置的船舶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并在我县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或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按申报年度次年起企业三年内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新增散杂货或集装箱船舶每载重吨30元的补助;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每载重吨40元的补助。可三年内累计兑现补助,若三年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无法满足其运力补助的视同自然失效。 第六条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3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企业运力规模的确定按企业提交申请年度的上一会计年度合计数减未满6年经营期出售吨位的值。 第七条 加快推进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首次获得年度省交通部门“诚信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海洋运输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到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00万元到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规模较大、发展势头良好、能够带动行业发展的海运企业享受“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实施船舶贷款贴息。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县外购入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和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自有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应用于新建或者购买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该期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第十条 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继续设立运行海洋运输企业应急转贷资金2000万元。增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册资金(专项用于海运企业担保)至500万元,解决海洋运输企业流动资金担保难题。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管理。享受补助和奖励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如企业船舶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县港航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督促退还,营运不足3年的,予以全额退还,满3年不足6年的,按比例退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责的,取消其当年的补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全额收回补助和奖励资金,同时终止其三年内享受各项补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 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在次年7月份申报,所有材料一式二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港航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县财政局负责对原始材料的税收部分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后再进行现场审核和会审。由县港航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公示后,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由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洋运输业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五)新购船舶:船舶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新建船舶:船舶建造合同、银行贷款或融资机构融资凭证。 (六)“诚信企业”奖励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七)开辟国际航线奖励提供国际航线许可证复印件。 (八)上规模奖励企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接受县港航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需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海洋运输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项目与县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项目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报。企业新增运力补助、上规模奖励、税收奖励和船舶贷款贴息的补助奖励总额不得大于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月 15 日期间的补助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2018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各项补助按照象港航[2016]11号文件执行。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一)本办法由县港航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