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甬环象罚字[2021]1号
宁波东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6768643L
法定代表人:*建平
住所:浙江象山石浦打鼓峙岛西端
本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船舶修造项目。该项目于2006年5月份开始建设,2007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09年4月通过环评审批,2015年4月通过环保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船台4座(5万吨级1台、3万吨级2台、1万吨级1台)、喷砂车间1间、涂装车间1间、龙门吊4台,另建有油漆车间、危废车间各1间;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板)放样切割-焊接-打磨-喷漆-分段焊接-打磨-拼装-刷漆-整船下排。2020年12月2日,本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其危废仓库无防渗、截留设施,废油漆桶堆放混乱,不同种类危废无隔断。未设置固废仓库。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13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其危废仓库无防渗、截留设施,废油漆桶堆放混乱,不同种类危废无隔断。未设置固废仓库。
二、2020年12月4日,对*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0年12月2日你单位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三、船舶建造场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用宁波逸洋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事实。
四、象山县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5月-10月废油漆桶贮存数量。
五、工业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废物运输安全管理协议复印资料1组,证明你单位的工业废物委托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19年转移废油漆桶情况。
七、发货单(油漆收货单)复印件1组,证明你单位2020年6月、9月、11月油漆进货量。
八、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九、*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建平身份。
2021年2月7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象听告[2021]1号),于2021年2月8日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决定如下:
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2258**0347)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