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环象罚字[2021]2号象山县汪洋砂石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宁 波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甬环象罚字[2021]2号

象山县汪洋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L3647725XH

法定代表人:*胜平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宝坟塘

本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黄沙、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堆场表面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黄沙加工经营项目,包括海砂清洗加工、黄沙销售经营。项目生产场地占地面积约20亩,主要生产设备有海砂清洗生产线1条(包括料斗2个、清洗机2台、清洗池2个、输送带4条、污水沉淀池2个)、铲车2辆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海砂购入-堆放-清洗-晾干-黄沙-出售。2020年12月1日,本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的海砂清洗线未在生产,正在从事黄沙对外出售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黄沙2000吨左右,机制砂(砂土)1000吨左右,这些黄沙、机制砂物料未采取表面覆盖措施,也未设置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黄沙、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堆场表面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4张。证明你单位的海砂清洗线未在生产,正在从事黄沙对外出售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黄沙2000吨左右,机制砂(砂土)1000吨左右,这些黄沙、机制砂物料未采取表面覆盖措施,也未设置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

二、2020年12月10日,对*胜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你单位在场地内露天堆放有黄沙、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堆场表面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

四、送货单及收款收据复印件1组,证明你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实。

五、场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前仓村经济合作社场地进行生产的事实。

六、短期咀山基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另租生产场地,计划搬离现址生产的事实。

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

八、*胜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胜平身份。

2021年2月3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象罚告[2021]1号),于2021年2月4日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决定如下:

责令1个月内改正物料堆场不规范行为;

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2258**0347)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