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7X/2021-1113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3-26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来 源

县科技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科〔2021〕2号

科技创新-关于印发《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21年3月26日


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专项行动,打破地域界限,探索招商引智新模式,构筑“工作生活在外域,创新创业为象山”的柔性引才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科创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是指在象注册企业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新开展的异地孵化或新设立的异地研发中心。飞地运营以企业自身为主体,通过租用场地来建立,加强人才和项目引进、提升创新水平。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飞地的企业为在象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象山县缴纳税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或科技项目。

  第四条 飞地生产经营领域应符合象山产业发展需求,并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租用房子并持有有效房租合同。

  第五条 飞地应具备研究生以上研发人员和相关的研发检测设备,其中设立异地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上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科技局对申请认定的飞地开展实地核查,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发文。

  第八条 飞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评由县科技局负责实施,考评工作结果在每年度结束后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考评合格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九条 飞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飞地资格和房租补助:

  (一)年度考评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二)从事与飞地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三)经营场所空置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考评合格以上的飞地进行年度房租补助:

  (一)在科技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飞地的给予飞地企业每月最高40元/平米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总研发投入的40%。

  (二)每个飞地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米,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事特殊领域的可延长至5年;

  (三)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额度补助,考评良好的给予最高额度的80%补助,考评合格的给予最高额度的60%补助;

  (四)采用后补助形式,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申请补助材料;

  (五)补助经费由县科技局每年度向县财政局上报的飞地建设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飞地企业在象山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象山帮助解决生产场地、员工住宿等生产经营问题,必要时可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飞地企业可同等享受象山县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政策,并由37°湾-象山科创中心和县科技大市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技术对接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docx